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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是否下述定义之美籍人士?

S规例下美籍人士的定义

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下S规例第902条,美籍人士一词指:

  • 任何居于美国的自然人;
  • 根据美国法律组建或注册成立的任何合伙机构或法团;
  • 由美籍人士担任执行人或管理人的遗产;
  • 由美籍人士担任受托人的信托;
  • 位于美国的外国实体旗下代理或分支机构;
  • 交易商或其他受信人为某美籍人士的利益或为某美籍人士而持有的任何非全权账户或类似账户(遗产或信托除外);及
  • 下述任何合伙机构或法团:(a)根据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法律组建或注册成立;及(b)由美籍人士主要就投资于尚未根据证券法登记的证券之目的所组成,除非该合伙机构或法团是由不属于自然人、遗产或信托之认可投资者(定义见美国证券法第501(a)条)所组建或注册成立并拥有。

下列人士并非美籍人士:

  • 由在美国组建、注册成立或(倘属个人)居住于美国之交易商或其他专业受信人为某美籍人士的利益或为某美籍人士而持有之任何全权账户或类似账户(遗产或信托除外);
  • 由任何属于美籍人士的专业受信人作为执行人或管理人之任何遗产,前提是:(a)不属于美籍人士的遗产执行人或管理人就遗产的资产拥有唯一的或相互共享投资决定权;及(b)遗产的信托资产受外国法律规管,而且信托的受益人(若属于可予撤消的信托,则为财产授予人)并非美籍人士;
  • 根据美国以外国家之法律及惯例及文件成立及管理之雇员福利计划;
  • 位于美国境外之美籍人士之任何代理或分支机构,前提是:(a)代理或分支机构根据合法业务理由营运;及(b)代理或分支机构从事保险或银行业务,并须分别在其所在司法管辖区遵守实质的保险或银行规例;及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及其代理机构、联属组织及退休金计划,以及任何其他类似国际组织、其代理机构、联属组织及退休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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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 重要事项

阁下准备取阅的材料之电子版本乃秉诚载于此网站,仅供参考之用。

该等材料并非以下述人士为对象或可由以下人士取阅:位于美国的人士或美籍人士(定义见美国证券法(经修订)S规则)或者居于或位于加拿大或日本或者分派或提供阁下准备取阅之材料即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的其他司法管辖区之人士。

该等材料概不构成或作为在美国、加拿大或日本或者作出证券购买或认购要约或出售即属违法的任何司法管辖区(「除外地区」)作出购买或认购证券的任何要约或招揽的一部分。就发售而发行的任何证券并未,亦不会,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或根据美国、加拿大或日本的任何州、省、领土、县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证券法律登记。因此,除非根据相关证券法律获得适用豁免,否则不得直接或间接在下述地区或向下述地区提呈、出售、转售、认购、行使、放弃、转让、交付或分配任何该等证券:美国、加拿大或日本或倘若如此行事即会构成违反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或需要在相关司法管辖区登记该等证券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证券将不会在美国进行公开发售。

此外,该等材料概不构成或作为在新加坡出售证券之要约的一部分,且并未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登记为招股章程(定义见2001年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因此,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新加坡境内人士发送或分发该等材料,亦不得向新加坡境内人士发售或出售证券,或将证券作为认购或购买邀请的对象,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但下述情况除外:(i)向证券及期货法第274条项下的机构投资者进行,(ii)向第275(1)条项下的相关人士或第275(1A)条项下的任何人士,并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275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或(iii)在其他情况下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的任何其他适用条款并按照其条件进行,在各情况下,均须遵守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及根据其制订的法规载列的条件「相关新加坡投资者」。

该等材料仅寄发至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内属「合资格投资者」(定义见招股章程条例(Regulation(EU)2017/1129)第2(e)条)(「合资格投资者」)的人士,并以该等人士为对象。此外,在英国,本文件仅派发予在处理与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05年(金融促进)法令(「法令」)第19(5)条界定的投资有关事宜上富有专业经验,或者属法令第49条所界定的高资产净值实体之人士,以及基于其他原因可以合法获派发本文件的人士(上述所有人士统称「相关人士」),并且以相关人士为对象。与本文件有关的任何投资或投资活动仅可供在英国的相关人士,欧洲经济区成员国(英国除外)的合资格投资者以及相关新加坡投资者进行,并且仅可与该等人士进行。

如果阁下未获准浏览本站点载列的材料或对于是否获准浏览该等材料有任何疑问,谨请退出此网页。该等材料不得在或向美国、加拿大、日本或者作出上述要约或出售即属违法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发布或以其他方式转发、分派或发送。收取该等文件的人士(包括托管人、代名人及受托人)不得在、向或自美国、加拿大、日本派发或发送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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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陈述及保证,本人并非身处美国、并非美籍人士,亦并非居于或身处加拿大、日本或者取阅该等材料即属违法的其他司法管辖区,且本人同意,本人不会向身处下述地区的任何人转送或以其他方式寄发此网站中载列的材料:美国、加拿大或日本或倘若如此行事即会违反当地法律或法规的任何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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