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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是否下述定義之美籍人士?

S規例下美籍人士的定義

根據1933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下S規例第902條,美籍人士一詞指:

  • 任何居於美國的自然人;
  • 根據美國法律組建或註冊成立的任何合夥機構或法團;
  • 由美籍人士擔任執行人或管理人的遺產;
  • 由美籍人士擔任受託人的信託;
  • 位於美國的外國實體旗下代理或分支機構;
  • 交易商或其他受信人為某美籍人士的利益或為某美籍人士而持有的任何非全權賬戶或類似賬戶(遺產或信託除外);及
  • 下述任何合夥機構或法團:(a) 根據任何外國司法管轄區法律組建或註冊成立;及 (b) 由美籍人士主要就投資於尚未根據證券法登記的證券之目的所組成,除非該合夥機構或法團是由不屬於自然人、遺產或信託之認可投資者(定義見美國證券法第501(a)條)所組建或註冊成立並擁有。

下列人士並非美籍人士:

  • 由在美國組建、註冊成立或(倘屬個人)居住於美國之交易商或其他專業受信人為某美籍人士的利益或為某美籍人士而持有之任何全權賬戶或類似賬戶(遺產或信託除外);
  • 由任何屬於美籍人士的專業受信人作為執行人或管理人之任何遺產,前提是:(a) 不屬於美籍人士的遺產執行人或管理人就遺產的資產擁有唯一的或相互共享投資決定權;及 (b) 遺產的信託資產受外國法律規管,而且信託的受益人(若屬於可予撤銷的信託,則為財產授予人)並非美籍人士;
  • 根據美國以外國家之法律及慣例及文件成立及管理之僱員福利計劃;
  • 位於美國境外之美籍人士之任何代理或分支機構,前提是:(a) 代理或分支機構根據合法業務理由營運;及 (b) 代理或分支機構從事保險或銀行業務,並須分別在其所在司法管轄區遵守實質的保險或銀行規例;及
  •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美洲開發銀行、亞洲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及其代理機構、聯屬組織及退休金計劃,以及任何其他類似國際組織、其代理機構、聯屬組織及退休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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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 – 重要事項

閣下準備取閱的材料之電子版本乃秉誠載於此網站,僅供參考之用。

該等材料並非以下述人士為對象或可由以下人士取閱:位於美國的人士或美籍人士(定義見美國證券法(經修訂)S規則)或者居於或位於加拿大或日本或者分派或提供閣下準備取閱之材料即會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之人士。

該等材料概不構成或作為在美國、加拿大或日本或者作出證券購買或認購要約或出售即屬違法的任何司法管轄區(「除外地區」)作出購買或認購證券的任何要約或招攬的一部分。就發售而發行的任何證券並未,亦不會,根據1933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或根據美國、加拿大或日本的任何州、省、領土、縣或司法管轄區的任何適用證券法律登記。因此,除非根據相關證券法律獲得適用豁免,否則不得直接或間接在下述地區或向下述地區提呈、出售、轉售、認購、行使、放棄、轉讓、交付或分配任何該等證券:美國、加拿大或日本或倘若如此行事即會構成違反相關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或需要在相關司法管轄區登記該等證券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證券將不會在美國進行公開發售。

此外,該等材料概不構成或作為在新加坡出售證券之要約的一部分,且並未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登記爲招股章程(定義見2001年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法(「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法」)。因此,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新加坡境內人士發送或分發該等材料,亦不得向新加坡境內人士發售或出售證券,或將證券作爲認購或購買邀請的對象,不論是直接還是間接,但下述情況除外:(i)向證券及期貨法第274條項下的機構投資者進行,(ii)向第275(1)條項下的相關人士或第275(1A)條項下的任何人士,並根據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法第275條規定的條件進行,或(iii)在其他情況下根據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法的任何其他適用條款並按照其條件進行,在各情况下,均須遵守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法及根據其製訂的法規載列的條件「相關新加坡投資者」。

該等材料僅寄發至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內屬「合資格投資者」(定義見招股章程條例(Regulation (EU) 2017/1129)第2(e)條)(「合資格投資者」)的人士,並以該等人士為對象。此外,在英國,本文件僅派發予在處理與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2005年(金融促進)法令(「法令」)第19(5)條界定的投資有關事宜上富有專業經驗,或者屬法令第49條所界定的高資産淨值實體之人士,以及基於其他原因可以合法獲派發本文件的人士(上述所有人士統稱「相關人士」),並且以相關人士為對象。與本文件有關的任何投資或投資活動僅可供在英國的相關人士,歐洲經濟區成員國(英國除外)的合資格投資者以及相關新加坡投資者進行,並且僅可與該等人士進行。

如果閣下未獲准瀏覽本網站載列的材料或對於是否獲准瀏覽該等材料有任何疑問,謹請退出此網頁。該等材料不得在或向美國、加拿大、日本或者作出上述要約或出售即屬違法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發佈或以其他方式轉發、分派或發送。收取該等文件的人士(包括託管人、代名人及受託人)不得在、向或自美國、加拿大、日本派發或發送上述文件。

確認理解並接受免責聲明

本人陳述及保證,本人並非身處美國、並非美籍人士,亦並非居於或身處加拿大、日本或者取閱該等材料即屬違法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且本人同意,本人不會向身處下述地區的任何人轉送或以其他方式寄發此網站中載列的材料:美國、加拿大或日本或倘若如此行事即會違反當地法律或法規的任何其他地區。
本人已閱覽並理解上述免責聲明。本人理解這可能影響到本人的權利,而本人同意受其條款的約束。本人確認,本人獲准繼續取閱材料的電子版本。

謹此致歉,基於監管限制,本公司無法允許閣下取閱本公司網站內此部分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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